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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影响,一方面,有些人不能认真对待权利,权利意识较为淡薄;另一方面,有些人也不能正确对待义务,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不强。不少人仅仅是出于对惩罚的畏惧或服从权威的习惯来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往往处于消极、被动状况,不履行法律义务、规避法律义务的现象目前还比较严重。因此,全体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

  正确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正确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应当以相互联系的眼光看待它们的基本性质,而不应当孤立地理解它们各自的性质。从这一前提出发,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

  从来源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后一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通常被称为默示的或推定的权利和义务。

  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首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其次,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正确把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复杂关系。一般说来,可以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等三个方面。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是对立统一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它们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它们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可以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

  (1)权利的行使要合法。

  第一,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比如,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是不得发表违反宪法原则的言论,不得通过言论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等等;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也不可能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所谓绝对的自由,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不仅要受到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还要受法律的限制。因为任何人都是生活在特定的社会群体之中,绝不能不顾其他人的利益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谁要享有自由,就要遵守法律。

  第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应当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不是忍声吞气自认倒霉,也不是采用非理智的方法自行解决。

  (3)义务的履行要自觉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不仅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公民应尽的义务,每一个公民必须以国家主人翁的姿态,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培养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自觉履行义务。

  公民履行义务的要求是自觉。怎样才能做到自觉呢?如果仅仅是出于对惩罚的畏惧或服从权威的习惯,那必然是消极、被动地履行义务,一旦无人监督或者可能逃避处罚时,自然就会产生不履行法律义务、规避法律义务的现象。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树立一种新的守法观念,那就是,履行法律义务是公民的基本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守法的自觉性。

  权利义务是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在实践中,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中的重要环节。公民如何正确看待自己的权利,如何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这是从公民守法的角度,说明法治国家每一位公民树立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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