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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制的建设

改革开放后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主要成就

  1978年底,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要求全面拨乱反正,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其中平反文革前后的冤假错案成为新时期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会后在全国展开平反冤假错案工作,1980年,中共中央决定撤销“文化大革命”中强加给刘少奇的种种罪名,为刘少奇恢复名誉,使党的历史上最大的冤案得到平反。

  从1979年开始,全国人大加紧全面的立法工作,加快法制建设步伐。1982年颁布了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多次修订,随后相继出台了选举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各种法律法规,逐步建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198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199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行政复议法。这两部法律规范了政府行为,使“民告官”有了法律保证。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1999年3月,“依法治国”被正式写入宪法,中国进入建设法治化社会的新时期。

  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恢复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促进了国家管理的民主化与科学化,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进一步加强和扩大了基层民主,在农村进一步建立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的村民基层民主制度。进入新时期,党和政府更加重视民族工作,1984年政府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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