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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念

浅议正确法律观念的树立

  一、法律观念的含义

  法律观念是人们对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比较自觉、比较稳定的认识和评价,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的要求和态度以及对人们某些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法律观念同其他社会观念一样是人的大脑活动的过程,人们看不见摸不着。但是任何观念都可以从作为主体的人的行为和对观念及行为评价上表现出来。法归根到底是社会利益并由社会力量保障实施的,调整人们之间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社会性的行为规范,各种行为规范在法中得到集中体现。法律观念是人们对法及法现象比较自觉、比较稳定的认识和评价,当然包括对法律行为规范的认识和评价。考察一下包括法学和法律领域在内的现实生活,任何一次重要的思想解放,都是先从更新观念入手,进而带动理论、心理层面乃至实践活动的全面展开的。毫无疑问,法律观念在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迈向法治的进程中,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全体公民有了正确的法律观念,必然会在人们的行为指导上,发挥极大的作用。大家都形成普遍的守法精神,处处依法办事,整个社会就会高效运转,“依法治国”就会变成现实。

  二、当今法律观念的现状

  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目前的法律观念的现状有所改变,但是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很多的事例和案例中所反映出来的法律观念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和探讨。下面我以具体事例和案例来说明现今在法律观念上存在的问题。

  (一)从《秋菊打官司》中反应的民众的法律观念问题

  在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秋菊因为村长打了丈夫,而且是踢了丈夫的要害部位,想要讨个说法。其实我们大概也明白秋菊就是想让村长道歉,承认踢那个地方是不对的。在一个西北相对落后的村子里,在普通村民眼里,村长是吃国家粮的,是公权力的代表。村长打村民几下,也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但是秋菊认为村长不该踢丈夫的要害部位,就是想要村长给个说法,不能白踢了,不能村长踢人了还是一副理所应当的态度。当秋菊去村长家没有作用,就开始到镇上、县里后来到市里开始了讨说法的艰辛历程。其实每一次的调解,秋菊一家并不是不接受,只是因为村长的态度,而导致秋菊的继续上诉。在秋菊心里想的就是要让村长受到批评,对自己一家能有个公道的说法。后来秋菊想通过司法程序来讨个说法,其实秋菊对这个法律途径心中并没有概念,并不知道法律对于这种在熟人社会中的纠纷能用什么样的方式给个说法。最后因为造成秋菊丈夫肋骨骨折,构成了伤害罪,村长因此被拘留15天。可是这并不是秋菊想要的说法,秋菊根本没有想让村长被警察抓走。这么艰辛的打官司之路,却最终换来的可能是在这个村子里被隔离的困境。

  在影片中秋菊和丈夫几次去村长家,村长的家人都是热情的打招呼,并没有因为秋菊打官司而对秋菊一家冷淡。尤其是秋菊孩子过满月的前一天,秋菊去村长家,请村长一定要去参加孩子的满月酒时,村长一家让秋菊赶快上炕,村长还叮嘱把炕烧的热一些,感觉他们之间非常的融洽。这与我们观念中的原被告之间的关系非常不同,这种关系只有在这种特定的生活环境中才有。村民之间是相互帮助,相互依赖,虽然有无数的小摩擦,但是仍然是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的。但是正式的法律制度却干预破坏了这种社会关系和这个村落中人们之间的默契和预期。当村长回到村里,他们两家之间的关系还会如此吗?肯定会有很大的影响。村里的其他人对秋菊一家同样会排斥,就因为再平常不过的纠纷,就把村长送进了监狱,于情于理都很过分,有点说不过去。这样秋菊一家就会处于被周围的村民漠视的境况。秋菊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还会坚持去打官司吗?村民们遇到这样的问题,可能也会放弃通过正式的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方式,在村民的心中对法律有什么样的作用,怎么应用法律,肯定都会有很多的误解,对这种正式法律的解决问题的方式都会不认可。由于种种因素,中国农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在一定领域内是超越正式法律控制的,因为政府还不能提供足够的或对路的“法律”服务来保持这些社区的秩序。

  从而我们可以看到人们的法律观念与法律的适用性之间的关系,法律不能为人们提供对路的“产品”,人们就会产生厌诉情绪。应该正确的认识这个问题,在我国的大部分的农村地区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人们不能从正式的法律途径中找到合适的解决的方式,而地方性的法律又不被承认。正式的法律制度没有或者没有能力提供村民需要的法律服务,而另一方面又禁止那些与正式法治相违背的“法律”实践。从而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正是因为不恰当的法律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的方式,使人们的产生不正确的法律观念,从而使让人们离法律越来越远。

  (二)从泸州遗赠案的审判中反应的人们的观念问题

  案情简介:

  黄永彬与蒋伦芳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1996年,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后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1年初,黄永彬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于同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学英,并经公证。22日,黄永彬因病去世。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张学英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当着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留下的遗嘱。当日下午,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公证无效,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认定黄永彬财产遗赠行为无效,判决驳回张学英的诉请。张学英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这个案件的审理和最后的判决来看,不管是法院的司法人员还是关注这件事情的普通群众,都是以道德的标准来看待这起案件。法院是为了迎合所谓的“热烈掌声”,没有严格依法裁判,而是尝试违反法律推理的逻辑顺序和司法的一些确定原则,凭良心偏好判案,这对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是不公正、不公平,甚至是违法的。在实行法治的今日之中国,这确实是让人难以接受的。普通民众也是以道德的要求来看待这个案件,认为“第三者”就该剥夺所有的权利,不应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对于法律应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我想大家的概念都很模糊,都没有正确的法律观念。

  作为法官为了迎合民众的情绪,就把自己公正司法的责任交由良心、偏好、情绪去引导,枉用自由裁量权。这样实质上是对法律尊严的损害,对民众的法律观念的正确树立和对法律的信仰都是一种减损,让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也就会加剧。其实对于此案的判决,严格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并不是一件很复杂的很难处理的案子,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体现出对当事人的公平公正的裁决。法律具有强制性、稳定性,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有自己的特点。依靠法律这根主线,形形色色的社会关系经过层层过滤,从而沉淀为一种稳定而合理的秩序,人们在其中行使自己的权利,享受自己的自由,通过不断的试错,通过与法律的不断博弈,逐渐形成了自己特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依循法律的指引,人们可以发现可以共享的秩序、繁荣和自由。正是由于不断的博弈,才逐渐培养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法律观念。

  泸州遗赠案的判决结果所表现出来的就是,道德不适当地僭越了其调整范围的边界,在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取代了法律,直接以道德的标准推翻了合法法律行为的效力,以道德的宣判替代了法律的宣判,这在建立法治国的今日之中国,似乎是令人难以接受和认同的。法律就是法律,道德就是道德,两者不能相混淆。各自有自己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正确地定位法律和道德调整的范围,准确地发挥各自的效用。

  三、如何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从以上的事件和案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不管是司法人员还是普通的民众对法律都有很多错误的法律观念,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

  (一)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能更多的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

  正式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不能只是一味的进行法律移植和复制。中国的法律和西方的法律尽管有很多的不同之处,但是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上,中国当代的法治建设都受到西方模式的影响。虽然不能关起门来造法,需要学习和借鉴别国的法律的制定,但是不考虑社会背景,不关注人们的物质生活方式,而仅仅从需要和抽象的“正义”出发的法律移植都是失败的。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当考虑到我们的实际情况,从现实出发,同时也要关注到在在社会中实际作用的那些习惯、惯例,不能把这些经过实践反复证明有用的地方性法律,排斥在外。法律的对于实际生活中的纠纷的解决能够得到民众对这类纠纷的预期,从而也有利于民众正确法律观念的树立。

  (二)加强法治教育与法律知识的宣传

  要让广大的民众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就要对我们制定的法律让大家理解、明白,知道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增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应用现代化的媒体来对普通民众进行普法教育,并且应该加强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因为他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国家的主导性和关键性因素,法律意识状况关系到法制建设的成败,其执法水平和结果,直接影响到公民权利的行使与维护。

  (三)肯定权利精神,提倡人们应该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

  中国多少年的“人治化”法律文化,使得中国人早已习惯了服从和顺应,民众早巳习惯了对法律的位置状态而在法律面前的无助。先进的法制精神告诉我们,反对专制,保护人权是一个优良的法制所必备,人人平等更是法制所首先要保障的,法制的一切目的就是关怀每个人的应有人权。长期以来的“义务本位”思维模式使公众的行为很大程度上以义务、付出为主,忽视了自身本应享有的权利。而在法制国家中,人的权利就是本位的东西,只要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也就达到了法制国的理想境界,所以现代法制本质要求一切人的正当权利受到良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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